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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来:朱子哲学中“心”的概念(二)
 

本文原载于袁行霈主编的《国学研究》(第四卷)(北京大学出版社,1996年)。后收入陈来所著《中国近世思想史研究》(商务印书馆,2003年)。


四、(知觉)运动营为

但朱子在有些地方也说过知觉运动与气有密切关系。

《孟子集注》中论人物之性:

性者,人之所得于天之理也;生者,人之所得于天之气也。性,形而上者也;气,形而下者也。人物之生,莫不有是性,亦莫不有是气。然以气言之,则知觉运动,人与物若不异也;以理言之,则仁义礼智之禀,岂物之所得而全哉?(《孟子集注·告子上》)

这是指有知觉、能运动、趋利避害等生理机能是属气,由气决定。

《语类》卷四:

人之所以生,理与气合而已。天理固浩浩不穷,然非是气,则虽有是理而无所凑泊。故必二气交感,凝结生聚,然后是理有所附着。凡人之能言语动作,思虑营为,皆气也,而理存焉。故发而为孝悌忠信仁义礼智,皆理也。

这是说人的动作言语等是气的作用,而孝悌之心则是理的表现。人为理气之合,故理与气在人皆有表现。《孟子集注》中的“知觉”和这里的“思虑营为”很明显是属于心的范畴。朱子肯定它们皆是气,但这并不表示朱子认为在总体上可以说“心即气”。因为朱子也同时指出忠信孝悌之心是理。所以这里所说的知觉是指动物皆有的生理性知觉与活动,这里所说的思虑也特指感性欲望(即人心)。要全面了解这一点,还须和朱子的“人心道心”说联系起来加以考察。


五、知觉:道心人心

我们知道,“心”在朱子哲学的主要意义之一是指“知觉”,如说“心者,人之知觉,主于身而应于事者也”(《朱文公文集》卷六十五《大禹谟解》),“心之知觉,即所以具此理而行此情者也”(《朱文公文集》卷五十五《答潘谦之》)。“知觉”一方面指能知觉,即感知与思维的能力;一方面指所知觉,即具体的意念、思维。所以朱子说:“人只有一个心,但知觉得道理底是道心,知觉得声色臭味底是人心。……道心、人心,本只是一个物事,但所知觉不同。”(《语类》卷七十八)

知觉之心分为道心、人心,其中道心根于理,人心生于气:

心之虚灵知觉,一而已矣,而以为有人心、道心之异者,则以其或生于形气之私,或原于性命之正,而所以为知觉者不同。(《中庸章句序》)

又说:“心者,人之知觉,主于身而应于事者也。指其生于形气之私而言,则谓之人心。指其发于义理之公者而言,则谓之道心。”(《大禹谟解》)蔡沈《书》传则表述为人心“发于形气”,道心“发于义理”。此外,朱子还提到“四端是理之发,七情是气之发”。这都是指人的念虑思维可分为两大部分,以人心为代表的感性欲望“发于气”,是“气之发”,即根于气而发,但并不是气。严格说来,人心只是根于形气而发的“知觉”,但不能简单地说人心是气。前面引用的《孟子集注》和《语类》卷四的讲法只是一种简略的表达,因为朱子自己在其他地方明确说过:

知觉运用,莫非心之所为。

视听行动,亦是心向那里。(《语类》卷五)

退一步说,如果说“发于气”“气之发”就称是承认属于气一边事,那么很显然,朱子决不能承认一切知觉都是发于气的,也不能承认心全都是气之发。如果把孝悌忠信的“道心”也说成是气,是气一边事,那显然是朱子所不能接受的。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,朱子是不可能认为在总体上心就是气的。《孟子集注》和《语类》卷四所说,一方面是指生理躯体的动作,一方面是指“人心”而言,可以说是指比较低层次的知觉活动。所以在《语类》卷四的那一条中,朱子仍在强调动作思虑“皆气也,而理存焉”,强调发为孝悌的道心“皆理也”,发为孝悌忠信者即是心,所以即使在《语类》卷四的一条语录中,朱子也并非肯定心就是气。